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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文件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2-02-16 09:39:52


准印号:107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聊牧字〔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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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中心)、开发区农工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鲁牧饲发〔2012〕4号),对获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组织开展2012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3月5日前,获证企业要将上年度情况填写备案表(见附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备案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三、备案方式

      (一)要求企业如实、规范填写备案表,不得改变备案表格式,内容多的可另加附页。备案表需打印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提请县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电子版本(Word格式)一并于2012年3月5日之前由企业直接上报市畜牧兽医局饲料科。(电子版报送地址:lcslk@126.com)。

       (二)市畜牧兽医局将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表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或到现场检查核实,审核完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市饲料管理部门公章,由市饲料管理部门对本市年度备案表进行汇总说明,以文件形式连同年度备案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报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

       四、有关要求

       (一) 企业在填报备案表时,请在企业名称栏目附近注明企业隶属关系,如隶属“六和集团”字样。持有多个许可证件且生产、注册地址不相同的企业,应在生产、注册地址填写中注明。有变更内容的应附具相关证明材料。2011年没有生产产品的,要在企业意见栏中说明原因。

        (二)市畜牧兽医局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停产两年(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破产或转产的,生产企业迁址未报知主管部门的,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等情形的,买卖、转让、租借证、号的,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畜牧兽医局将其名单报省畜牧兽医局,并收缴其许可证或合格证。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后,将报请农业部批准或省畜牧兽医局予以注销。

       (三)各县(市、区)在审核备案时,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当年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举报等情况,审核无误后,再填写审核意见上报。

       (四)省畜牧兽医局将对我市的年度备案情况进行审查,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生产条件变化较大的企业、国家和省级抽检过程中有质量安全问题及有投诉举报等其它问题的企业。审查结束后,将年度备案结果反馈我市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公布的备案结果,在备案审查合格的企业证书上加贴激光防伪备案标志。

       (六)请各县(市、区)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辖区内获证企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饲料  企业  备案  通知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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